Saturday, January 07, 2006

交通意外?我觸犯了法例?

中午約了友人,因時間緊迫的關係(朋友要趕著回公司繼續工作),於是乘坐計程車前往吃飯的店子。

下車時,我照往常一樣打開車門,誰知那門一推便誇張地彈開來,門邊刮花了那部停在左邊的七人車子。

我心暗呼不妙,說時遲那時快,一名手抱嬰孩的婦人即時下車,不問情由便破口大罵,完全不理會我向她表示的歉意。

由於店子就在前面的不遠處,此刻友人亦已安坐於店內,於是我向她提議先讓我吃過飯,然後再談賠償的問題。我還主動表示可留下姓名、身分證號碼及手機號碼給她,以方便她日後與我聯絡及跟進事件。

當時我是一反常態,並沒有囂張輕狂,忙不迭地賠不是,只是對方像失了控般不停地吵鬧,指責我的不小心,也責怪計程車司機不應在她的車子旁邊停車落客,應由他賠償損失。

司機乃五、六十歲的懼內型膽小大叔,見婦人向他索償,立刻回應道(指著我):「是她開車門時不小心弄壞你的車門,該賠償的是她嘛!」

我頂!由始至終,我都沒有說過不賠錢給車主,只是婦人太激動,司機因其氣焰而心生畏懼,將茅頭直指向乘客!

婦人續又在吵鬧不停,聲言如我膽敢離去便報警,找警察來拘捕我。我還有什麼選擇,我跟她說:「好呀!報警囉!找警察來拘捕我囉!」

此時我的容忍力已幾近崩潰的邊緣,於是我只拋下「我現在要先吃飯,如你的丈夫(司機)回來了,便進去通知我啦」這句話,便揚長而去(其實只是幾步之距)。

擾攘期間曾跟朋友聯絡過,友人也有致電問朋友如何處理此事,都說是很小的事情,結果多數是庭外和解。

這事緣起自我,我責無旁貸,賠償是應該的,只是對方這樣失心瘋地吵鬧,令我非常不爽。而且我都已經承認錯誤,願意負擔責任了,她一再地辱罵,誰還受得了?

朋友建議我對於警察的提問保持緘默,於是我照做了,還反問對方有關私穩權的問題(因為他說有可能會公開我的住址給事主知道)。

對話如下:

警:小姐,請告訴我你的住址。

我:我給你我的住址,你們是否會根據私隱權條例,對於我的資料絕對保密?

警:我們當然會根據私隱權條例執行職務,但也可按特殊情況,將你的住址公開予提出控告的事主。

我:那我犯了什麼法例?

警:根據香港法例第374章第63條,你現在牽涉在一宗交通意外中,因不小心弄壞了人家的車子......

我(心底之狂怒):這叫犯法?不小心是犯法?那上街不小心誤踏了人家的鞋背,是否又是犯法?對方是否可以控告我來索償,要求賠他/她一對新鞋子?

(重點仍是,我並沒有企圖逃避責任,卻被說成犯罪,想脫逃...-_-)

我:那你們若決定將我的個人住址資料告訴那事主的話,會否先知會我一聲呢?

警:我們有權這樣做,不會先知會你。

我:那我若因為你們公開了我的資料而受到騷擾及人身威脅,是否可以控告你們?

(歹勢,開始不合作還頂撞警察...)

警:那你可以控告政府......

各位如懂法律,請指教一下......


http://pca5173.sinaman.com/

16 Comments:

Anonymous Anonymous said...

我都試過搭的士開車門撞花隔離架車,仲要係benz,起初真係嚇到我半死,但個車主好好人,望見只係花左一點,佢都無話要我賠錢,但就鬧個的士司機,停車時唔睇下人地開門會唔會撞到隔離架車。

其實如果個車主係告既,個責任係咪唔止妳一個呢? 個的士司機"好似"都有責任喎,佢停車時唔係睇下人地落唔落到車先停架咩??

希望妳可以無事啦。 ^^

6:17 pm  
Anonymous Anonymous said...

概然是自己造成人家的不便...
那麼商議賠償了事就算了...
沒有必要都不要鬧上法庭...
關於私隱的事所有政府部門都有相關指引的...
詳情可以到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的網站查看...
http://www.pco.org.hk/

6:18 pm  
Blogger Daisy said...

喂,你有無聽錯啊,
第374章第63條
係for司機,
不是for乘客喎。

6:25 pm  
Blogger winking said...

Thanks for all of you!!!

Daisy san, no, so I thought this policeman is 流的...

6:26 pm  
Anonymous Anonymous said...

我沒有甚麼專業意見可以給你,
不過,覺得你那句-"我頂"說的很charm!
為你喝采!

12:46 am  
Blogger winking said...

其實除了此事,我都想〔頂〕咗好耐~:P

8:38 am  
Blogger 小丑 said...

接受一個事實,沒有對與錯,只有應該做與不應該做;沒有完美,只有適合。
站左對方立場,你會希望自己怎樣做?

想想,另一個blog會唔會出現以下文字呢?
"...
個日,...我老公停左架車...比個的士乘客落車界花...仲話要食埋個飯先傾賠償,我緊係....下柵二萬字未包括粗口。
...."

12:57 am  
Blogger winking said...

Joker,就此事與很多人談過,大部份人都叫我走咗去算數,甚至有好多人都認為我願意賠償是錯誤的......(這點我是不認同的,但他們都是站在我利益的立場上看,所以我也沒有說什麼,只有承受那種壓力...)

Put on other's shoes是重要,但若你有細閱全文,試想吓,比人係街度失控咁大鬧,我又係咩感受,對方是否產後憂鬱症我不管,但佢反應實在太大,而且控制唔倒自己,咁好難同哩類人溝通......(當時佢可以立即打電話比佢老公的,但佢失去冷靜不停叫嚷,又說不出老公何時回來,而且可能我寫得不清楚,我說朋友在等我吃飯,如她老公回來請進店舖找我,不是說要吃完飯才作賠償...)

畢竟,我是乘客,對於這種意外的處理方法毫無認識,我不是在替自己講說話,但也應從我的角度想想......

做錯了事是有責任承擔後果,但唔代表可以毫無尊嚴地被人辱罵都認為自己係活該......

婦人有幾惡,pls ask Mr. Wong.

8:35 am  
Blogger 小丑 said...

鬥大聲係解決唔到。對住呢種女人,唔出聲尤得佢噪。

7:27 pm  
Blogger winking said...

我這次真是一反常態,並沒有跟她吵架呀~
詳情都係問吓Mr. Wong,佢企係我身邊,同樣無可奈何,不知如何是好...

我也是私心的,這時只想到朋友要吃完飯趕著回去工作,所以才會建議稍後再商議賠償的事宜...實屬非不得已...-_-:

9:38 pm  
Anonymous Anonymous said...

我覺得間接帶給了你麻煩, 真不好意思 -_-", 唔知仲有冇下文~

事後回想, 或者應該有緩急之分, 我們其實應該放棄吃飯把事情搞掂先... 那女人雖麻煩, 不過考慮到抱住個B而丈夫不在旁而又突然遇到意外事件, 有點情緒都是人之常情... 不過我都真係唔識同情緒高漲的人溝通

12:29 pm  
Blogger winking said...

Mr. Wong,都是我太不小心之故,罪不在你呀~不要自責呢~

不過由此又發覺世上人嘅價值觀可以好唔同,有些微不適之0...-_-

交朋友講心的,冇所謂啦~

1:30 pm  
Blogger eason said...

開門刮花車門, 花極都有限, 但係如果真係要賠, 頂哂籠$1000. 除非花的是後沙版 (即係後輪對上的一塊), 咁就可能會貴少少. 如果真係要當觸犯交通條例來處理, 多數就冇著數(雖然司機都有點責任, 將車停得太近其他車)但係點睇都唔係一宗觸犯交通條例既K士.
即係好似去店舖買野,唔小心打爛野一樣, 賠償了事就可以了. 不過車門刮花車門真係太過 common, 就算停車場都時有發生, 像那婦人般吵吵鬧鬧, 真係有點過份, 若果係我, 我會選擇唔理佢, 直接報警了事, 由警察做野. 不過警察來了之後, 我多數都會擺出一副合作友善的態度, 好多時警察都不會幫橫蠻無理的人強出頭......
嘗試開價500, 花了丁點兒的車門, 多數都沒有人會等登走去整的, 而那車主可以有500元的額外收入, 有時亦會接受(希望車主不會如他老婆般無理取鬧吧). 上限千祈唔好過一千, 否則找相熟車房好了, 無謂便宜了那些粗人!
整車的大約價錢, 太熟悉了, 因為很慚愧, 我是時常都要整車的.....

6:30 pm  
Blogger winking said...

Eason, 解答得非常詳盡呢~謝謝你啊~
如沒記錯的話,好像就是你所說的那個位置(噢!非常不幸喇~)>_<

由於我被警察從食肆中叫出來落口供時,事主已離去,加上朋友叮囑我(註:此人並非Mr. Wong)千萬不要亂說話,要行使保持緘默的權利,故警察只是要我留下姓名及住址,並沒有要求提供聯絡電話......

後續怎樣,實未可知也......

1:37 am  
Anonymous Anonymous said...

Hello 我同你情況一樣 我一落的士個私家車司機話我刮花佢架私家車 我當時諗住佢係碰瓷檔 想呃我 我無理佢 我行開左 跟住佢又係咁影我片 之後我報警 但係係個的士司機幫我自己開門而刮花旁邊架車 而家再等交通部落口供 但搵唔到的士車牌 唔知搵唔搵到個司機返黎落口供

6:54 pm  
Anonymous Anonymous said...

唔係 刮花 係甩漆

6:5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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